会员条例
一、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。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单位会员
拥护本团体章程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各省辖市花卉行业组织;
(二)从事花卉及其相关产品,具有一定影响的生产、经营、园林绿化、科研、教学、推广等的企业、事业单位;
(三)从事花卉及相关产品,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;
(四)省内参加中国花协的单位会员。
个人会员
拥护本团体章程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、知名人士;
(二)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的有关人员;
(三)从事花卉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科研、教学工作,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人员;
(四)对花卉业做出一定贡献或对花卉有特别研究的各界人士。
二、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秘书处审核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三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退会自由。
四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五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;
(三)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六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(呈送秘书处),并交回会员证。
七、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八、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;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